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152號
- 原告
-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智賢
- 訴訟代理人
- 鄭鵬程
- 被告
- 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光
- 訴訟代理人
- 涂春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25條第2款,就有關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用關係人間之訴訟,既已以規約明文合意由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本件公寓大廈所在地之臺灣桃園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