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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原告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訴訟代理人
陳聰卿
被告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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