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陳正禧
- 原告黃世明
- 被告周文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原 告 黃世明 被 告 周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㈠原告自民國95年2月13日起至103年10月19日服務於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隆公司),前後任職期間合計8年又8個月。依原告任職顧問期間月薪新臺幣(下同)53,000元,5年6個月合計66個月,可領勞工退休金209,880元(計算式 :53,000×66×6%=209,880)。 ㈡爰依法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9,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查依原告主張及其提出之顧問聘任合約書(影本)等件觀之,其僱傭(或委任)關係乃存於原告與訴外人聚隆公司間,被告僅係聚隆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契約當事人,是被告顯然無須擔負給付原告退休金之義務,至為灼然。 四、從而,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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