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40號
- 原告
-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崇德
- 訴訟代理人
- 周慧英
- 被告
- 阮青平(NGUYEN THANH BINH,越南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