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 原告
- 張育瑋
- 原告
- 劉宗霖
- 原告
- 黃啟原
- 被告
- 林宏承(即岳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育瑋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原告劉宗霖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叁拾玖元、原告黃啟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