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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范馨元

  • 原告
    張育瑋
  • 被告
    林宏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原   告 張育瑋 劉宗霖 黃啟原 被   告 林宏承(即岳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育瑋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原告劉宗霖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叁拾玖元、原告黃啟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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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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