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宏承即岳展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育瑋
劉宗霖
黃啟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育瑋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07年3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