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宏承即岳展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育瑋 劉宗霖 黃啟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育瑋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繳,此裁定業於107年3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