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43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訴訟代理人 陳聰卿 被 告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員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