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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6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力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相訓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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