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力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相訓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