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林建成
- 原告力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相訓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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