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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山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智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恩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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