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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15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5號

原告
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琮硯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760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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