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音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琮硯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760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