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司調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菁蘭等三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邱詩涵應將弘楷企業社之負責人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李菁蘭、邱創信名下等語。經查,本院於107年7月11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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