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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13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30號

原告
佶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1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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