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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原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告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是若已為解散且清算完結,公司之法人格自屬消滅。

二、經查,本件被告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時業已解散且清算完結,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6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公司之法人格已消滅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一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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