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57號
- 原告
-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清海
- 訴訟代理人
- 吳聲毅
- 被告
- 林曉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補正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8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於裁定準用之。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補正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誤載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870元」。原裁定有誤算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