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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芯惠
訴訟代理人
許進福
訴訟代理人
江樵茂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珍締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淑份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被告」,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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