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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范馨元

  • 原告
    羅錫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80號原   告 羅錫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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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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