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范馨元

  • 原告
    林義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04號原   告 林義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惠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