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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郭玄義

  • 原告
    羅錫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05號原   告 羅錫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張育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萬元,應繳 裁判費22,285元。 二、提出被告張育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三、提出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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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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