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11號
- 原告
-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清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曉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