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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永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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