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調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范馨元

聲請人
財神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曜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曜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新臺幣3萬元之食品毀損費用、運費、精神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及受有損害之相關證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