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 原告
-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綵璇
- 被告
-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是若已為解散且清算完結,公司之法人格自屬消滅。
二、經查,本件被告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時業已解散且清算完結,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6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公司之法人格已消滅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一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