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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范馨元

  • 原告
    林義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明食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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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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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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