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范馨元
- 原告林義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明食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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