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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沙小雯

反訴原告即  聚禾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芸榛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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