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2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蔡豐年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蔡國泰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8樓
上列上訴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4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