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57號原 告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海 訴訟代理人 吳聲毅 被 告 林曉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補正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8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於裁定準用 之。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補正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誤載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870元」。原裁定有誤算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