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珍締絲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淑份
- 訴訟代理人
- 張伶榕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