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芯惠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福
- 訴訟代理人
- 江樵茂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珍締絲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淑份
- 訴訟代理人
- 張伶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被告」,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