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34號原 告 黃惠美(即豪群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貨款(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為何人?並提出貨款(買賣)契約影本。 二、本件訴訟以何人為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麗真?賴啟超?) 三、本件請求每位被告給付之法律關係為何?即分別本於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或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或以上二種法律關係合併請求?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據影本。 四、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正確之送達處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如併以謝麗真、賴啟超為被告者,應補正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