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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34號

原告
黃惠美(即豪群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貨款(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為何人?並提出貨款(買賣)契約影本。

二、本件訴訟以何人為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麗真?賴啟超?)

三、本件請求每位被告給付之法律關係為何?即分別本於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或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或以上二種法律關係合併請求?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據影本。

四、被告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正確之送達處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如併以謝麗真、賴啟超為被告者,應補正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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