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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郭玄義

  • 原告
    張維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41號原   告 張維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揚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應繳 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 補繳40,1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 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票、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等)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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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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