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41號原 告 張維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揚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應繳 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 補繳40,1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 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票、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等)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