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3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50號
- 原告
- 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正榮等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