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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35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50號

原告
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正榮等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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