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80號原 告 羅錫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