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范馨元
- 原告林義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04號原 告 林義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惠卿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