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05號原 告 羅錫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張育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萬元,應繳 裁判費22,285元。 二、提出被告張育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三、提出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