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原 告 荃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宏商行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百元。 二、本件貨物之買受人究係被告錦宏商行?或訴外人鄉親生鮮超市(何類組織型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訴外人顏錫麟之和解書影本,並說明該件和解與本件貨款之牽連關係? 四、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