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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陳正禧

  • 當事人
    荃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原   告 荃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宏商行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百元。 二、本件貨物之買受人究係被告錦宏商行?或訴外人鄉親生鮮超市(何類組織型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訴外人顏錫麟之和解書影本,並說明該件和解與本件貨款之牽連關係? 四、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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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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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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