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
- 原告
- 荃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宏商行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百元。
二、本件貨物之買受人究係被告錦宏商行?或訴外人鄉親生鮮超市(何類組織型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訴外人顏錫麟之和解書影本,並說明該件和解與本件貨款之牽連關係?
四、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