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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37號

原告
荃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宏商行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百元。

二、本件貨物之買受人究係被告錦宏商行?或訴外人鄉親生鮮超市(何類組織型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訴外人顏錫麟之和解書影本,並說明該件和解與本件貨款之牽連關係?

四、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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