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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被告
張富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原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張富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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