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
- 原告
-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傑
- 訴訟代理人
- 柯正支
- 被告
- 張富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原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張富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原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張富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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