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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正禧郭玄義沙小雯

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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