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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32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王創衍即王古玉蘭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即原告王創永即王古玉蘭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王淑玫即王古玉蘭之繼承人
即追加原告
視同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王景新即王古玉蘭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為順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32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