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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原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訴訟代理人
黃鴻文
被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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