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原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被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鴻文為原告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立雄,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黃鴻文,有原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則劉立雄之代理權即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由黃鴻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