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13號
- 原告
- 百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愷達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73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