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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徐啓惟

  • 原告
    李素琴即金德工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40號原   告 李素琴即金德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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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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