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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37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聲請人
頂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梅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群瑋等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陳群瑋等間就返還保證金事件進行調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8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而該函文業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程式已有不備,復可認為係因當事人狀況而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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