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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瑞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娟
訴訟代理人
楊錦昌
被告
阮氏香(NGUYEN THI HU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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