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112號
- 原告
- 洪唯晨
- 相對人
- 祈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羚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只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且兩造簽訂之區塊鍊挖礦機算力租賃契約書第8條復約定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租賃契約書附卷可參。依前揭法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