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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楊鑫忠
  •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 原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富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原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被   告  張富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原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張富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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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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