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原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被 告 張富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原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張富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