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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連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玉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展億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椅爐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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