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連隆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玉
- 送達代收人
- 蔡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億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依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應可認定上訴人是對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且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488元】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1,4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