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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連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玉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億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依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應可認定上訴人是對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且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488元】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1,4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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