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50號
- 原告
- 凌聰賢
- 被告
- 璋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9,190元,裁定已於108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