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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74號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74號

抗告人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等間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7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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